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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于9月1日起施行

2020-08-21 10:58:53 来源:河北网  繁体 复制  

  7月31日,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细则明确,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细则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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